問答題

【案例分析題】

A地的甲廠與B地的乙商店于2009年6月訂立洗衣粉買賣合同,約定’7月25日由甲廠在B地的火車站交貨。7月14日由于洪水沖垮兩地間的鐵路,交通中斷,A地與B地之間又無飛機通航,甲廠未將此情勢通知乙商店,乙商店亦未查詢。8月1日交通恢復(fù)后,甲廠立即裝運,8月9日運抵B地火車站,甲廠押運人通知乙商店取貨。乙商店拒不受領(lǐng),在與甲廠押運人的談判中,要求壓低價格,甲廠不能接受。甲廠押運人只好租用民房一間暫為保管,同時繼續(xù)與乙商店交涉。8月15日,由于B地大雨,山洪暴發(fā),沖垮民房,洗衣粉滅失1/3,另外2/3也因浸水而只能降價處理。
問:

甲廠未將交通中斷的事實通知乙商店,若乙商店因此受到損害,甲廠是否應(yīng)該負責賠償?

答案: 洪水暴發(fā)屬于不可抗力,因洪水引起的交通中斷所造成的不能履行帶來的損失,甲方不承擔賠償責任;但發(fā)生不可抗力以后,甲方負有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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