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

【案例分析題】李某(男)與趙某(女)于1990年登記結婚。后因感情惡化,于1997年11月經協(xié)商一致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了離婚登記手續(xù),并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了分割。2001年12月3日,趙某得知,李某曾于1997年8月以10萬元購買一套房屋,在辦理離婚手續(xù)時并沒有告知趙某,致使這一本屬夫妻共同財產的房屋為李某獨自侵占,因而于2002年1月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主持重新分割這部分財產。李某辯稱:當初離婚時,雙方已經就夫妻共同財產進行了分割,現(xiàn)在已經四年多,訴訟時效已過,趙某再來請求分割財產,沒有法律依據(jù)。人民法院應如何處理這一案件?

答案:

人民法院應按照《婚姻法》第47條關于分割夫妻財產時對隱藏夫妻共同財產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的規(guī)定,處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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