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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住院醫(yī)師康復科相關臨床科室問答題每日一練(2017.02.06)
問答題
請根據現行政策談談A銀行的做法對嗎?在A銀行為該公司辦理了利潤購付匯手續(xù)后,是否應同時在直接投資外匯管理信息系統(tǒng)中進行備案登記?
答案:
不對,外商投資企業(yè)外方利潤購付匯業(yè)務無需外匯局核準,銀行在為其辦理了利潤購付匯手續(xù)后還應在直投系統(tǒng)中做備案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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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答題
2013年9月,A、B、C、D協(xié)商設立普通合伙企業(yè)。其中,A、B、D系辭職職工,C系一法人型集體企業(yè),其擬定的合伙協(xié)議約定:A以勞務出資,而B、D以實物出資,對企業(yè)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并由A、B負責公司的經營管理事務;C以貨幣出資,對企業(yè)債務以其出資額承擔有限責任,但不參與企業(yè)的經營管理。經過糾正有關問題后,合伙企業(yè)得以成立。開業(yè)不久,D發(fā)現A、B的經營不符合自己的要求,隨即提出退伙。在該年11月下旬D撤資退伙的同時,合伙企業(yè)又接納E入伙。該年11月底,在企業(yè)財產不足清償的情況下,合伙企業(yè)的債權人甲就11月前發(fā)生的債務要求現在的合伙人及退伙人共同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對此,D認為其已退伙,對合伙企業(yè)的債務不再承擔責任;入伙人E則認為自己對入伙前發(fā)生的債務也不承擔任何責任。2013年12月,E向丙公司借款時,在僅征得A的同意后,將其在合伙企業(yè)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給丙公司。要求:根據以上資料,回答下列問題。(1)C是否可以成為普通合伙企業(yè)的合伙人?并說明理由。(2)在合伙企業(yè)的設立中,請指出不合規(guī)定之處?并說明理由。(3)對債權人甲的請求,合伙人應當如何承擔責任?并說明理由。(4)假設合伙協(xié)議約定只有A和D有權執(zhí)行合伙事務、B和C無權執(zhí)行合伙事務,而B與乙公司簽訂一份合同,乙公司并不知道合伙協(xié)議對B的職權限制,A、D知悉后認為該合同不符合企業(yè)的利益,并明確地向乙公司表示對該合同不予承認,那么,該合同的效力如何確認?并說明理由。(5)E的出質行為是否有效?并說明理由。
答案:
(1)C可以成為該普通合伙企業(yè)中的合伙人。根據規(guī)定,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yè)、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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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答題
外商投資企業(yè)與其境外母公司簽訂技術許可使用合同,根據合同中的規(guī)定,境內公司出售使用該技術生產的產品,須支付給母公司相應技術提成費,則該項技術提成費應如何申報?
答案:
分析與結論:該筆技術提成費的性質實為技術許可使用費,如果境內企業(yè)引進的技術,屬于非居民在境外注冊申請的專利技術或專有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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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答題
甲保健機械廠生產了一種新產品“按摩靠墊”,并于1990年3月向國家專利局申請了實用新型專利,專利號為“9121631r。國家專利局于1991年1月授予專利權。1991年12月該廠將該專利使用權轉讓給一家醫(yī)療器械公司,并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進行了登記后收取轉讓費10萬元。該公司未及生產,就于1992年1月,在市場上發(fā)現了與該專利產品相近、功能相同的“按摩靠墊”。經查,該種靠墊是南方乙保健器械廠生產的。于是,甲廠就向專利行政部門提出要求制止侵權行為,并賠償損失。南方乙保健器械廠獲知后,提出它們生產的產品雖然和甲廠生產的產品相似,但這是該廠于1988年最早研制出來,并投入生產的。同時提出,甲廠的產品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以下簡稱《專利法》)對新穎性的要求,請求專利管理機關宣告無效。專利行政部門經過調查,查明:南方乙保健器械廠所訴該產品是它們廠最早研制并生產的無法證實,其生產的“按摩靠墊”是在1991年10月投入生產的,在其生產的“按摩靠墊”標明的專利號為“91216311”,乙廠共生產該種產品5000套,獲利50萬元。請問:(1)南方乙保健器械廠如果所訴屬實,其能否申請專利行政部門宣告甲廠的專利無效?理由是什么?(2)南方乙保健器械廠如果所訴屬實,而專利復審委員會駁回其申請,其不服應當怎么辦?(3)如果甲廠的專利被宣告無效,某醫(yī)療器械公司能否要求甲廠返還專利轉讓費?(4)甲廠專利權的有效期是幾年?(5)本案中,甲廠如何維護其合法權益?(6)甲廠可以獲得的賠償數額應當如何確定?
答案:
(1)《專利法》規(guī)定:“授予專利權的發(fā)明和實用新型,應當具備新穎性、創(chuàng)造性和實用性。新穎性,是指在申請日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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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答題
2007年8月8日,甲、乙、丙、丁共同出資設立了一家有限責任公司(下稱公司)。公司未設董事會,僅設丙為執(zhí)行董事。2008年6月8日,甲與戊訂立合同,約定將其所持有的全部股權以20萬元的價格轉讓給戊。甲于同日分別向乙、丙、丁發(fā)出擬轉讓股權給戊的通知書。乙、丙分別于同年6月20日和24日回復,均要求在同等條件下優(yōu)先購買甲所持公司全部股權。丁于同年6月9日收到甲的通知后,至7月15日未就此項股權轉讓事項作出任何答復。公司股東會于2008年2月就2007年度利潤分配作出決議,決定將公司在該年度獲得的可分配利潤68萬元全部用于分紅,并在4月底之前實施完畢。至7月底丁尚未收到上述分紅利潤,在沒有告知公司任何機構和人員的情況下,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實施分紅決議。要求:根據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1)丁未作答復將產生何種法律效果?并說明理由。(2)乙、丙均要求在同等條件下,優(yōu)先受讓甲所持公司全部股權,應當如何處理?(3)丁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行為是否符合法律程序?并說明理由。
答案:
(1)丁未做答復視為同意轉讓。根據規(guī)定,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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