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1日某熱電廠向某煤礦廠發(fā)出一份傳真,購買200噸煤,價款為10萬元,約定對方在10日內回復。11月8日該煤礦廠向該熱電廠發(fā)出傳真表明:由于煤源緊張,現只能在11月30日左右供煤180噸。11月10日該熱電廠的總經理看到后立即向該煤礦廠發(fā)出傳真,同意該數量并約定交貨期限為11月20日前,付款期限為12月20日前。11月11日該煤礦廠電話告知熱電廠同意條件并表示于11月12日向其發(fā)貨。該煤礦廠隨后與運輸公司簽訂貨物運輸合同,雙方約定由運輸公司將180噸煤運至熱電廠。11月20日運輸公司交付了180噸煤,熱電廠經檢驗發(fā)現煤的含硫量遠遠超過約定標準,根據政府規(guī)定不能在該廠區(qū)燃燒,于是熱電廠拒絕支付10萬元價款。
要求:
根據上述情況和合同法律制度的有關規(guī)定,回答下列問題:
(1)該熱電廠與該煤礦廠之間的買賣合同何時成立?并說明理由。
(2)根據上述案例,熱電廠可行使何種抗辯權拒絕交付價款?并說明理由。
(3)根據上述案例,熱電廠能否要求煤礦廠承擔違約責任?并說明理由。
(4)根據上述案例,熱電廠能否行使法定解除權解除合同?并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