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
【案例分析題】甲、乙、丙于2002年3月出資設立A有限責任公司。2003年4月,該公司又吸收丁入股。2005年10月,該公司因經營不善造成嚴重虧損,拖欠巨額債務,被依法宣告破產。人民法院在清算中查明:甲在公司設立時作為出資的機器設備,其實際價額為120萬元,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300萬元;甲的個人財產僅為20萬元。
根據有關法律規(guī)定,分別回答以下問題:對甲出資不足的問題,股東丁是否應對其承擔連帶責任?并說明理由。
答案:
甲的出資不足不影響公司對外部債務的關系,其他出資人也要承擔連帶責任,有限責任公司以公司的財產來賠償,那么甲的出資不足導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