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

【案例分析題】某毛織廠女工朱某,因戀愛受刺激兩次自殺未遂被及時發(fā)現(xiàn)而救下,經(jīng)醫(yī)生診斷為“抑郁性精神病”。出院后的朱某,并無異常行為,只是變得更加抑郁寡歡,常流露出悲觀厭世的情緒。一日,朱謀乘母親外出買菜時,懸梁自盡了。3年前朱謀投保了20年期簡易人身保險10份,保險金額4000元,其間并無欠繳保險費的記錄。朱謀死后,其母親以受益人的身份向保險公司申請給付4000元的死亡保險金。保險公司是否給付保險金,說明理由。

答案: 自殺屬于一般除外責任,既不是疾病也不是意外傷害,而是可以人為抑制的行為。屬于“不可保風險”。但也有例外。我國保險法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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