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國有企業(yè)與另外9家國有企業(yè)擬聯(lián)合組建設立“光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光中公司),公司章程的部分內容為:公司股東會除召開定期會議外,還可以召開臨時會議,臨時會議須經代表1/2以上表決權的股東,1/2以上的董事或1/2以上的監(jiān)事提議召開。在申請公司設立登記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指出了公司章程中規(guī)定的關于召開臨時股東會議方面的不合法之處。經全體股東協(xié)商后,予以糾正。
2001年3月,光中公司依法登記成立,注冊資本為1億元,其中甲以工業(yè)產權出資,協(xié)議作價金額1200萬元;乙出資1400萬元,是出資最多的股東。公司成立后,由甲召集和主持了首次股東會會議,設立了董事會。2001年5月,光中公司董事會發(fā)現(xiàn),甲作為出資的工業(yè)產權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的價額,為了使公司股東出資總額仍達到1億元,董事會提出了解決方案,即:由甲補足差額;如果甲不能補足差額,則由其他股東按出資比例分擔該差額。
2002年5月,公司經過一段時間的運作后,經濟效益較好,董事會制定了一個增加注冊資本的方案,方案提出將公司現(xiàn)有的注冊資本由1億元增加到1.5億元。增資方案提交股東會討論表決時,有7家股東贊成增資,7家股東出資總和為5830萬元,占表決權總數(shù)的58.3%;有4家股東不贊成增資,4家股東出資總和為4170萬元,占表決權總數(shù)的41.7%。股東會通過增資決議,并授權董事會執(zhí)行。
2006年3月,光中公司因業(yè)務發(fā)展需要,依法成立了海南分公司。海南分公司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因違反了合同約定被訴至法院,對方以光中公司是海南分公司的總公司為由,要求光中公司承擔違約責任。
甲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由11名董事組成。2005年5月10日,公司董事長張某召集并主持召開董事會會議,出席會議的共8名董事,另有3位董事因事請假;董事會會議討論的下列事項,經表決有6名董事同意而獲通過:(1)鑒于公司董事會成員工作任務加重,決定給每位董事會成員漲工資30%。(2)鑒于監(jiān)事會成員中的職工代表李某生病,決定由本公司職工王某參加監(jiān)事會。(3)鑒于公司的財務會計工作任務日益繁重,擬將財務科升格為財務部,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會計人員3人,招聘會計人員事宜及財務科升格為財務部的方案經股東大會通過后付諸實施。
甲公司董事會通過的事項有無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之處?請分別說明理由。甲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由11名董事組成。2005年5月10日,公司董事長張某召集并主持召開董事會會議,出席會議的共8名董事,另有3位董事因事請假;董事會會議討論的下列事項,經表決有6名董事同意而獲通過:(1)鑒于公司董事會成員工作任務加重,決定給每位董事會成員漲工資30%。(2)鑒于監(jiān)事會成員中的職工代表李某生病,決定由本公司職工王某參加監(jiān)事會。(3)鑒于公司的財務會計工作任務日益繁重,擬將財務科升格為財務部,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會計人員3人,招聘會計人員事宜及財務科升格為財務部的方案經股東大會通過后付諸實施。
甲公司董事會會議的召開和表決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規(guī)定?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