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10月,某市一房地產(chǎn)開發(fā)公司與該市土地管理局簽訂了200畝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每畝地價為10萬元。該公司受讓土地后,在未經(jīng)任何開發(fā)的情況下開始轉讓其所獲得的土地使用權。1995年6月該公司另一房地產(chǎn)開發(fā)公司簽訂了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以每畝12萬元的價格轉讓,合計地款項共計2400萬元。市土地管理局獲知此事后,下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沒收其違法所得400萬元。
兩房地產(chǎn)開發(fā)公司簽訂的合同是否有效?為什么?2004年3月20日,張某與李某簽訂了一份房屋租賃合同。合同約定:張某將自有住房一套出租給李某居住,每月租金1000元,按月收租,租期二年,到2006年9月20日為止。合同簽訂后,雙方到房地產(chǎn)管理部門辦理了登記手續(xù)。當日,李某交付了押金和租金后入住。此后,李某每月按期交租。2005年4月,張某因欠王某50萬元,便將該房屋抵押給王某,雙方訂立了抵押合同,合同約定:如張某不能在2005年6月底還債,王某有權將該房屋折價抵債。王某于2005年7月起開始實現(xiàn)其抵押權,要求李某向其繳納押金,被李某以王某無權收取押金為由拒絕。以后,即從2005年7月至2006年5月,無論張、王怎樣催促,李某均以張、王之間存在的抵押合同不成立為由,既拒絕向張某交租,也不向王某交租,遂張某決定終止租賃合同。經(jīng)查獲知,自2005年7月起,張、王因抵押合同發(fā)生了訴訟,法院對該案尚未判決。
張某和王某是否有權終止租賃合同,收回房屋,為什么?2004年3月20日,張某與李某簽訂了一份房屋租賃合同。合同約定:張某將自有住房一套出租給李某居住,每月租金1000元,按月收租,租期二年,到2006年9月20日為止。合同簽訂后,雙方到房地產(chǎn)管理部門辦理了登記手續(xù)。當日,李某交付了押金和租金后入住。此后,李某每月按期交租。2005年4月,張某因欠王某50萬元,便將該房屋抵押給王某,雙方訂立了抵押合同,合同約定:如張某不能在2005年6月底還債,王某有權將該房屋折價抵債。王某于2005年7月起開始實現(xiàn)其抵押權,要求李某向其繳納押金,被李某以王某無權收取押金為由拒絕。以后,即從2005年7月至2006年5月,無論張、王怎樣催促,李某均以張、王之間存在的抵押合同不成立為由,既拒絕向張某交租,也不向王某交租,遂張某決定終止租賃合同。經(jīng)查獲知,自2005年7月起,張、王因抵押合同發(fā)生了訴訟,法院對該案尚未判決。
王某是否有權向李某收取押金和租金,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