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直屬海關應在收齊返稅申請材料后20個工作日完成對納稅地海關報關的初審文件及進口企業(yè)申請材料進行復審 B.將復審文件及進口企業(yè)返稅申請材料以密封報送財政部(預算司),同時抄報海關總署(關稅征管司) C.財政部應在收齊返稅申請材料后3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直屬海關報送的復審文件及進口企業(yè)申請材料進行最終審核 D.省級人民銀行分行機構收到財政部批復文件后,應在10個工作日內將財政部批復文件轉發(fā)至納稅地國庫
A.審核《收入退還書》、《海關專用繳款書》和財政部批復文件的相關內容是否相符 B.審核返稅款項是否已經入庫,以前是否辦理過退庫 C.確認無誤后辦理返稅資金劃款 D.將《收入退還書》(付款通知聯)蓋章后退納稅地海關
A.稅的書面報告 B.進口合同復印件(加蓋企業(yè)公章) C.國庫經收處(銀行)蓋章齊全的《海關專用繳款書》原件和復印件各一份 D.貨物報關單”原件(匯證明聯,加蓋企業(yè)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