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初始登記60日; (2)變更登記30日; (3)租賃、抵押等他項權利登記15日; (4)注銷登記10日。
在5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是土地登記發(fā)證機關。土地登記發(fā)證的具體事務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