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正在與某公司磋商勞動合同的簽訂事宜。日前,公司負責人向其提供了一份由公司草擬的勞動合同文本,其中的部分條款內(nèi)容如下:
(1)徐某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后的4年內(nèi),負有競業(yè)限制(禁止同業(yè)競爭)的義務,公司對此不給予經(jīng)濟補償。
(2)勞動者一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jīng)治療1個月后未能痊愈的,公司有權解除勞動合同。
(3)公司實行員工每日工作10小時,每周工作5天(50小時)的工時制度,超過該時限進行工作的由公司支付加班加點工資。
(4)參加社會保險事宜由勞動者自行解決,公司不予負責。
(5)勞動者一方依法享受探親假、婚假期間,其工資按平時工資標準的80%發(fā)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