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名義股東可以與實際出資人約定,由名義股東出面行使股權,由實際出資人享受投資權益
B.如果實際出資人未經(jīng)公司全體股東半數(shù)以上同意,請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fā)出資證明書、記載于股東名冊、記載于公司章程并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C.如果二者之間發(fā)生投資權益歸屬的爭議,名義股東可以公司股東名冊記載、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為由否認實際出資人權利
D.名義股東將登記于其名下的股權轉讓、質押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實際出資人可以其對于股權享有實際權利為由,請求認定處分股權行為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