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

【案例分析題】甲公司和乙銀行簽訂借款合同,約定甲向乙借款300萬元,用于甲公司技術設備改造。借款年利率為10%,借期三年。為擔保債權實現(xiàn),甲以其所有一棟估價為500萬元的房屋抵押,同時由丙公司用兩臺轎車設定抵押。貸款發(fā)放時,乙銀行預先扣除了1年的利息。貸款發(fā)放后,甲公司利用貸款炒股,被乙銀行發(fā)現(xiàn)。貸款到期后,甲公司拖延償還貸款,乙銀行要求執(zhí)行抵押權。

(1)借款合同三年內(nèi),甲公司應當按約定支付多少利息?
(2)對甲公司利用貸款炒股的行為,乙銀行可以采取的措施有?
(3)乙銀行應當如何行使其抵押權?
(4)房屋或汽車抵押所擔保的范圍包括哪些?

答案: (1)借款合同三年內(nèi),甲公司應當按約定支付的利息為81萬元。
(2)乙銀行可以提前收回貸款,或者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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