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由具有調解糾紛職能的國家行政機關主持,根據國家法律、政策,在自愿的基礎上,通過說服教育使當事人以協(xié)議解決糾紛的活動。
是指人民法院對受理的民事案件、經濟糾紛案件和輕微刑事案件所進行的調解。
一般為人民調解員因從事調解影響本職工作導致的薪酬或勞動收入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