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利用權部分的、有限制的延伸,是權利主體對其部分權利客體的利用適當轉讓于他人。
是指人格權所含有的權利主體以自己的意思去利用人格權的客體即人格利益,從事各種活動,以滿足自身需要的權能。
是指民事法律關系中的權利、義務所共同指向的事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