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司法機關或訴訟當事人等沒有在法定期限內進行某種訴訟行為。
是一種不告不理,當事人雙方地位平等、可以互相辯論、法官處于消極仲裁者地位的訴訟形式或模式。
就是在對罪犯執(zhí)行死刑前查驗清楚將要交付執(zhí)行的罪犯確系被判處死刑者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