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

【案例分析題】

案例:違規(guī)出具金融票證     
基本案情:G銀行某網(wǎng)點負責人俞某,其親戚方某請其在B市幫助融資,并許以高額利息。在多次利益驅動下,俞某自2010年6月起,以資金搭橋、銀行承兌匯票擔保、幫助購買銀行理財產(chǎn)品等名義,向銀行客戶、有資金實力的朋友、同事等籌集資金。 
2011年上半年,其朋友沈某等人擬發(fā)起成立小額貸款公司。沈某等人陸續(xù)將注冊資金6260萬元匯入籌備公司的臨時賬戶后,俞某提出設立小貸公司手續(xù)復雜、周期較長,愿意將部分閑置資金代為理財并支付相應利息。其后,俞某陸續(xù)將用于注冊的6260萬元資金放貸給方某。2012年秋,俞某在方某資金鏈斷裂無法繼續(xù)支付利息的情況下,向部分出資人出具了蓋有小額貸款公司印章的收入,涉及資金2400萬元,還向部分出資人出具了某公司擔保的借條,涉及資金約1400萬元。 
2012年12月下旬,沈某等小額貸款公司發(fā)起人向公安部門報案。經(jīng)公安機關調查審理認為,俞某等人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于2012年12月27日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立案偵查。 
作案手段:俞某利用身邊朋友手中掌握閑散資金無處投資的機會,以幫助投資或集中購買理財產(chǎn)品為由,按照超過銀行利息數(shù)倍的收益向社會公眾和朋友吸納資金,再將非法融資款項轉借給其他個人或企業(yè),賺取息差。一旦下游資金出現(xiàn)斷裂,俞某非法集資的本金和利息勢必無法挽回。 
損失及影響:對于犯罪分子俞某來說,因為價值觀和人生觀的扭曲,沒有經(jīng)受住誘惑,前半生努力所獲得的一切付諸東流。 
對于廣大集資被害者來說,騙局破滅后,絕大多數(shù)受害者基本血本無歸。由于參與非法集資的群眾法律意識淡薄,投資觀念不理性,風險承受能力差,一旦案發(fā)造成損失,受害者往往要求政府賠償,釀成群體性事件,成為社會的不安定因素。 
對于俞某所在的銀行來說,雖然在法律上不承擔賠償責任,但面對一些無理的訴訟也被迫抽調人力物力去應對,不可避免的給銀行帶來一定的經(jīng)濟損失。此外由于目前社會公眾和新聞媒體對銀行等金融機構的相關信息尤其是負面消息比較關注,銀行員工的犯罪行為在被媒體報道后,對銀行的聲譽不可避免的帶來影響。

結合以上案情,從犯罪人和銀行方面簡要分析原因并從銀行角度做出反思。

答案: 犯罪嫌疑人因素:俞某之所以從銀行高管淪為階下囚,與其貪利的心態(tài)和好強的個性密切相關。俞某內(nèi)心十分清楚非法集資可能導致的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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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題】

案例:違規(guī)出具金融票證 
基本案情:2006年6月20日,A公司負責人陸某因本公司欠B公司近40萬元貨款而找到時任D縣某銀行基層網(wǎng)點負責人的李某,向其尋求幫助。李某在未請示上級行的情況下擅自做主,為A公司出具《保證擔保函》諾:“如到期A公司不能支付貴公司貨款,其不足部分的貨款及其逾期付款違約金等由我單位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后B公司因A公承司到期未支付上述款項,據(jù)此向法院提出訴訟,導致該銀行最終承擔剩余貨款代償責任。 
作案手段:本案中,李某既未向上級行請示,也未召集網(wǎng)點其他負責人集體討論研究決定,擅自向A公司的債權人B公司出具了保證擔保函。由于該案中,李某是某銀行基層網(wǎng)點責人,其行為有理由讓善意第三人——B公司相信李某具有出具保函的資格。因此當A公司債務無法償還時,B公司理應按照保函約定要求某銀行承擔連帶付款責任。 
損失及影響:本案中,李某由于未經(jīng)總行批準,擅自為他人提供擔保,其所在銀行被司法機關判決承擔連帶付款責任,造成銀行近40萬元的經(jīng)濟損失。

請結合以上案情,從犯罪人和銀行方面簡要分析原因并從銀行角度做出反思。

答案: 犯罪人因素:本案中,李某既未充分調查債務人A公司的實際經(jīng)營能力和現(xiàn)金流相關情況,也未責令A公司提供反擔保,屬于典型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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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題】

案例:信用卡詐騙
基本案情:某市私立學校負責人許某,2008年11月至2010年3月期間,先后多次冒用他人身份信息機個人資料,在多家銀行申請辦理信用卡,大肆進行惡意透支套取現(xiàn)金,且數(shù)額巨大,被司法機關以信用卡詐騙罪追究了刑事責任。 
經(jīng)辦案情:2008年11月,許某投資開設一所私立學校,在人才市場進行用人招聘,冒用應聘老師及親屬的身份證復印件和個人信息資料,先后多次向7家銀行申請辦理94張信用卡,進行大肆惡意透支,套取銀行現(xiàn)金。截止2010年3月案發(fā),透支金額達555931.18元。許某的行為屬于使用他人身份證騙領信用卡,并冒用他人信用卡透支現(xiàn)金,已構成信用卡詐騙罪,而且涉案錢款數(shù)額
巨大。經(jīng)法院審理,許某犯信用卡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9年,并處罰金50000元,對詐騙所得贓款依法予以追繳。 
犯罪手段:本案許某與開辦家具廠的朋友合謀,以家具廠銷售家具為由從銀行申辦一臺POS機,用于惡意透支套現(xiàn)。許某在他人不知情的情況下,冒充他人先后在7家銀行辦理信用卡94張,瘋狂劃卡透支400余次,透支資金多數(shù)被個人揮霍。 
損失及影響:一是對銀行危害。許某冒充多人多次申辦信用卡并惡意透支,造成巨大經(jīng)濟損失,說明辦卡銀行沒有充分盡到調查責任,名義持卡人由于沒有過錯不承擔任何還款責任,惡意透支款逾期不還,會危害發(fā)卡行的信貸資產(chǎn)質量。 
二是對名義持卡人的危害。在經(jīng)濟發(fā)達的今天,“信用”二字已經(jīng)成為公民的第二生命。犯罪嫌疑人的惡意透支不還款,會給被冒名的名義持卡人會帶來信用污點,其正常的生活也將帶來不便,除非已經(jīng)消除信用污點。

結合本案例,做一個案例原因剖析及銀行機構的經(jīng)驗和教訓。

答案: 原因剖析:我國目前沒有建立起一套完備的個人信用分析評價體系,銀行缺乏征詢和調查借款人資信的有效手段,各商業(yè)銀行的信用卡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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